內湖簡易庭96年度湖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湖訴字第1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雷祿慶 律師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6年2月27日上午11時在本庭第簡
易法庭行言詞辯論,另請原告帶同證人戊○○○及丁○○;被告
帶同證人甲○○到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8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蕭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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