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95年度湖簡字第429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湖簡字第429號
原   告 甲○○
      戊○○
            樓
      辛○○
      丙○○
            樓
      丁○○
      乙○○
上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苗繼業 律師
       吳世敏 律師
被   告 己○○
被   告 合家興旅行社有限公司
            之4
法定代理人 壬○
被   告 美商美國信託ATB金控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6年4月12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庭
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另請原告補繳裁判費新臺幣8,659元,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8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蕭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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