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92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訴字第926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265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管轄錯誤,移送於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此為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1項所規定。本件被告之住所、居所係在花蓮縣花蓮市○○街○○○巷○○號,有其個人資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附卷可稽,其犯罪地又係在花蓮地區,檢察官於96年9月4日下午4時7分向本院提起公訴時,被告甫於同日上午5時許,因移監至臺灣宜蘭監獄而自臺灣屏東監獄出監(嗣於96年10月2日執行完畢),故被告之所在地亦非屏東地區,揆諸首開規定自有未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4條、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2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王炳人法官蔡嘉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至遲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96年10月26日
書記官許倬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