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6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26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67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石集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15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石集昌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石集昌因犯傷害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又定應執行之刑,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依法裁定之,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1年度臺抗字第464號、75年度臺抗字第
472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石集昌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
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1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陳彥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佩諭中華民國105年8月2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傷害│││通危險罪│││├──────┼────────┼────────┼────────┤││有期徒刑3月,如│有期徒刑6月,如│有期徒刑6月,如││宣告刑│易科罰金,以新台│易科罰金,以新台│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一日│幣1000元折算一日│幣1000元折算一日│├──────┼────────┼────────┼────────┤││││││犯罪日期│103年06月17日7時│103年05月18日晚│103年06月09日晚│││20分許│間7時許│間7時50分許│├──────┼────────┼────────┼────────┤││││││偵查(自訴│桃園地檢103年度│桃園地檢103年度│桃園地檢103年度││)機關年度│速偵字第3746號│毒偵字第2417號│偵字第16778號││案號││││├───┬──┼────────┼────────┼────────┤││││││││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最後├──┼────────┼────────┼────────┤││││││││案號│103年度壢交簡字│103年度審易字第│103年度壢簡字第││事實審││第1734號│1884號│1584號││││││││├──┼────────┼────────┼────────┤││判決│103年07月15日│104年01月28日│104年08月31日│││日期││││├───┼──┼────────┼────────┼────────┤││││││││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確定├──┼────────┼────────┼────────┤││││││││案號│103年度壢交簡字│103年度審易字第│103年度壢簡字第││判決││第1734號│1884號│1584號││├──┼────────┼────────┼────────┤││判決││││││確定│103年08月18日│104年02月24日│104年09月28日│││日期││││├───┴──┼────────┼────────┼────────┤││桃園地檢103年度│桃園地檢104年度│││備註│執字第13297號│執字第4452號│桃園地檢105年度│││(已執畢)││執字第5315號││├────────┴────────┤│││編號1、2經桃院104聲1271號裁定應執││││行徒刑8月(桃檢104執更緝29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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