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44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訴字第2441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訴訟代理人 黃馨瑩
施凱騰 被告 黃巧涵 原名 黃詩雯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壹萬肆仟貳佰陸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新台幣陸仟玖佰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部分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事由,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兩造約定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信用卡申請約定條款第25條、簡易通信貸款約定書第9條可憑,故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乙、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2年5月16日向原告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至94年12月23日累積消費新臺幣(下同)109,184元未為給付,其中106,687元為消費款,1,597元為循環利息,900元為依約定條款收取之逾期手續費,除應給付上開消費款外,另自最後繳款截止日94年12月23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又被告復於91年12月25日向原告借款25萬元,約定分40期於每月23日攤還,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息20%加付違約金。被告至95年1月23日止尚餘75,083元未為清償(其中74,573元為本金、510元為違約金),依約定書第4條第2款規定視為全部到期。被告又於92年12月2日向原告借款43萬元,約定自92年12月2日起至94年12月2日止循環動用,利息採固定利率計付,及遲延給付本金或利息時。詎料,被告於94年9月2日後竟未依約清償本息,依約視同到期,計尚欠本金43萬元及自94年9月3日起按年息
18.25%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等迄未清償。為此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並聲明:如主文所示。另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信用卡帳務明細、簡易通信貸款申請書及借據影本、簡易通信貸款約定書、簡易通信貸款帳務明細、借據影本、繳款歷史交易查詢(以上皆影本)等件為證。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向伊借款,然未依約繳款,而使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尚餘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尚未清償之事實,已據其提出如上開所載之證物為憑,核屬相符,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是原告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
(二)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8條前段定有明文;再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被告向原告借款未依約清償,經全部視為到期後由原告向聲請執行被告所有之抵押物後,尚積欠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迄未清償,揆上開說明及規定,被告自應負清償責任。
(三)綜上,原告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訴訟費用,為第一審裁判費6,720元、公示送達登報費180元,合計為6,900元,確定為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金額。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0年8月1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0年8月10日
書記官洪仕萱附表┌──┬────┬────┬────┬───┬────┬────┬──────┐│編號│產品│請求金額│計息本金│年利率│利息│違約金│違約金││││││(%)│起算日│起算日│計算方式│├──┼────┼────┼────┼───┼────┼────┼──────┤│1│信用卡│109,184│106,687│20│94年12月│──│無│││││││24日│││├──┼────┼────┼────┼───┼────┼────┼──────┤│2│通信貸款│75,083│74,573│──│──│95年1月│自違約金起││││││││24日│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前開利│││││││││率20%計付│├──┼────┼────┼────┼───┼────┼────┼──────┤│3│現金卡│430,000│430,000│18.25│94年9月│──│無│││││││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