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更(一)字第3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更(一)字第308號上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龍仙來指定辯護人法律扶助涂惠民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苗鳳珠 指定辯護人法律扶助 許諺賓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11月2日所宣示之判決,判決書之原本及正本有應更正之情形,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附表二(苗鳳珠)編號二「罪名及宣告刑欄」部分,原記載「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累犯,處有期徒刑叁年柒月。…」,更正為「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處有期徒刑叁年柒月。…」。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判決事實欄並未論及被告苗鳳珠有何犯罪紀錄,論罪科刑部分亦未認定被告苗鳳珠為累犯而加重其刑,顯見本判決附表二(苗鳳珠)編號二「罪名及宣告刑欄」部分,原記載「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累犯,處有期徒刑叁年柒月。
…」,顯有錯誤,應予更正。
三、本件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依前揭說明,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王敏慧
法官崔玲琦法官白光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丁淑蘭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