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9年台抗字第5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九年度台抗字第五五七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一日更正之裁定(九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三七七0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販賣第二級毒品),原法院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一日九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三七七0號刑事判決未列「附表」,顯屬漏載,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依司法院釋字第四三號解釋意旨,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以裁定更正之。經核於法尚無違誤。抗告意旨以其所犯係重罪,原法院未公開言詞辯論,僅以書面裁定補正,尚嫌速斷云云,任意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七月八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花滿堂
法官黃正興法官陳東誥法官林錦芳法官洪昌宏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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