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簡字第3357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字第33578號
原   告 南泓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0月29日所為
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欄中關於「被告應將牌照號碼DO-八二五、D
O-八三三、E三-四五七、DW-二○六號營業小客車號牌各
貳面及行車執照各壹枚返還原告」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將
牌照號碼DO-八二五、DO-八三三、E三-四七五、DW-
二○六號營業小客車號牌各貳面及行車執照各壹枚返還原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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