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法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變更捐助暨組織章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法字第27號聲請人 郭明陽 (即財團法人新北市召會董事長)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新北市召會捐助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新北市召會捐助暨組織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新北市召會之董事長,為民法第62條之利害關係人,該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業經第11屆第9次董事會議擬議修正如附件對照表,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變更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新北市召會捐助暨組織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並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62條前段規定,徵詢主管機關新北市政府民政局意見,經該府民政局函覆略以:旨案法人組織暨捐助章程第5條修正案,市府基於宗教事務自治原則,對於該法人修訂組識章程董事員額部分,予以尊重等語,有該局102年9月24日北民宗字第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按。是以本件聲請人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正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日
書記官涂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