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25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3259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古春美
盛莉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盛豫 民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請人盛莉雯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二、請提出法院判決相對人 盛豫民 應給付未成年子女盛莉雯之扶養費及租屋費之影本。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