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附民字第2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2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
乙○○被告丙○○
呂惠琳
2丁○○ 陳慧珍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97年度金訴字第7號違反銀行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21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曾佩琦
法官許金樹法官陳姵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金屏中華民國97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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