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378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378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3782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甲○○
2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銘軒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日裁定命聲請人於五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九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12日
民事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11月12日
書記官王振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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