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98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9876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黃春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肆仟捌佰柒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黃春妹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4年03月24日止累計74,876元整未給付,其中22,652元為消費款;48,624元為循環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4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4年4月8日
書記官楊慶亮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9876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黃春妹│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2652││3月25日起││二十計算之利息│││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