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98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98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9861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務人 林政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壹仟玖佰叁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相對人林政寬於民國92年6月11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
幣25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84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5固定計付,借款人於本信用貸款有效期間內,得隨時償還之所借之款項。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251931元整,自民國095年10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095年10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立有個人信用借款約定書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
㈡查相對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251931元整
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借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4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4年4月8日
書記官楊慶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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