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9286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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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928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9286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王衣慈 即 王雅珍 債務人 王志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伍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11.8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即借款人)王衣慈即王雅珍邀同債務人王志炫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以下同)90年5月25日簽立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40萬元整,約定利率以11.88%固定計算,借款期限自90年5月25日起至95年5月25日止;並約定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以上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以上所述皆有債務人等簽立之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可稽(證一)。詎料借款人繳付本息至98年10月27日止,履經催討仍未清償,迄今尚結欠聲請人借款本金145,600元整及應計之利息、違約金(證二)。爰本案借款已到期(即95年5月25日),借款人王衣慈即王雅珍業已喪失其期限利益應即清償,王志炫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之責。綜合上述,債務人等應連帶負償還上開本金、利息暨違約金之責任。
二、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聲請鈞院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消費性貸款約定書、放款帳務明細查詢、轉催呆查詢單、戶籍謄本、財政部函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7月14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