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2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聲減字第2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24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偽造文書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7年度聲減字第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偽造文書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88年10月14、15日犯偽造文書罪,經本院於民國93年5月18日以93年度上更(一)字第83號(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88年度偵字第16212號),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在案,且受刑人經通緝而自動歸案接受執行。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210、216條及第339條第3項、第1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5條、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2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鄭文肅
法官蔡光治法官陳貽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泰元中華民國97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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