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聲減字第1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12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69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貪污罪,減為有期徒刑柒月,褫奪公權壹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下同)89年10月間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收受賄賂罪,經本院以95年度上更㈠緝字第5號(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0年度
偵字第9940號),判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褫奪公權壹年,嗣經最高法院以96年度臺上字第3129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且受刑人犯罪情節輕微,經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減輕其刑,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第1項第1款但書之減刑規定,聲請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3條第1項第1款但書、第8條第1項、第14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28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楊炳禎
法官陳博志法官李春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阮桂芳中華民國97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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