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2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聲減字第2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23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九十七年度聲減字第六一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所犯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罪,均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附表編號二、三、四、六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聲請減刑,並就附表編號一、二、三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另附表編號五、六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然查聲請人聲請之上揭案件,前經受刑人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之規定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聲請減刑在案,有受刑人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執更乙字第一O六八號之聲請狀影本、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被告減刑案件紀錄表各乙件在卷可稽。茲聲請人就同一案件聲請本院減刑,自係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顯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2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堭儀
法官莊謙崇法官陳玉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思云中華民國97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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