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聲字第2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4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北分監執行中)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七年度執聲字第七五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受刑人甲○○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分別經本院先後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及經裁定減刑,分別確定在案。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廿八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堭儀
法官莊謙崇法官陳玉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思云中華民國97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