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易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確認票據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上易字第11號上訴人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確認票據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並說明逾期提出上訴理由書之理由。
理由
一、按當事人逾民事訴訟法第444條之1第1項及第3項所定期間提出書狀者,法院得命該當事人以書狀說明其理由,民事訴訟法第444條之1第4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97年1月7日通知上訴人於收受通知10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上開通知已於97年1月10日送達,有送達書附卷可稽,上訴人未依限提出。而本院於97年1月24日行準備程序,上訴人收受通知後亦未到庭,迄今未提出上開書狀。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之1第4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並說明逾期提出書狀之理由。如未依規定說明者,本院得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7條規定駁回之,或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之1第4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28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吳謙仁
法官李瓊蔭法官蘇瑞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29日
書記官賴以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