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6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被告乙○○指定辯護人 李育任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丙○○、乙○○均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十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2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9年5月17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9年8月17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1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國永
法官翁世容法官劉怡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9年8月12日
書記官溫訓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