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拍字第5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拍字第5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拍字第519號聲請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非訟代理人 邱鈴雅 相對人 黃聖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為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觀諸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自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9年4月16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聲請人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1,716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29年4月15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同年月20日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99年4月21日,向聲請人借款1,430萬元,其借款期間、利息暨違約金計算方式均載明於借據內,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即全部償還,並應依約支付違約金。詎相對人自99年10月21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計1,427萬338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聲請人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特約事項、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個人房屋貸款契約書、催告書、本院民事執行處函、交易明細查詢單等件為證。
三、上開聲請意旨所指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上述文書為證,核屬相符,揆之首揭規定,應認其此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27日
民事庭法官古振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
書記官姜貴泰附表:
┌──────────────────────────────────────────┐│土地標示99年度拍字第519號│├────────────────────┬──┬──────┬──────┬────┤│土地坐落│地目│面積│權利範圍│所有權人│├──┬───┬───┬──┬──┬───┤│(平方公尺)││││編號│縣市○鄉鎮○段│小段│地號││││││││市區││││││││├──┼───┼───┼──┼──┼───┼──┼──────┼──────┼────┤│1│臺北市│北投區│開明│二│280│建│675.46│201/10000│黃聖文│├──┼───┼───┼──┼──┼───┼──┼──────┼──────┼────┤│2│臺北市│北投區│開明│二│303-4│道│23.54│201/10000│黃聖文│└──┴───┴───┴──┴──┴───┴──┴──────┴──────┴────┘┌──────────────────────────────────────────┐│建物標示99年度拍字第519號│├──┬───┬─────┬────┬─────┬───────┬────┬─────┤│編號│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權利範圍│所有權人││││││要建築材料│(平方公尺)││││││││及房屋層數├───┬───┤││││││││樓層│附屬│││││││││面積│建物│││├──┼───┼─────┼────┼─────┼───┼───┼────┼─────┤│1│22182│臺北市北投│臺北市北│鋼筋混凝土│第1層│陽台│全部│黃聖文│○○○區○○段二│投區雙全│造(13層)│53.76│3.46││││││小段280地│街22號│││││││││號│││││││├──┴───┴─────┴────┴─────┴───┴───┴────┴─────┤│共有部分:同小段22223建號**面積1,474.9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93/10000││共有部分:同小段22224建號**面積1,471.7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37││(含停車位編號地下3層15號,權利範圍:1/37)││(含停車位編號地下3層6號,權利範圍:1/37)││共有部分:同小段22225建號**面積34.6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6088/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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