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57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重訴字第575號原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訴訟代理人 張國賓 被告 何雪青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1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佰玖拾參萬柒仟陸佰貳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民事訴訟法第26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本以 何林春花 及何雪青2人為被告提起訴訟。嗣因發現何林春花於起訴前之民國103年3月8日死亡(有戶籍資料在卷可憑),乃於103年11月3日當庭撤回對何林春花部分,揆諸上開說明,應生撤回之效力。
二、被告何雪青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事由,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㈠訴外人何林春花偕被告何雪青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103年
2月27日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6,00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103年2月27日起至104年2月27日止,利率按所選指標利率加碼年利率2.55%機動計算,目前本行月定儲利率為l.38%,加碼年利率2.55%,合計為年利率3.93%,機動利率計息。約定每月27日繳款,若有一次不履行,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將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等立即全部一次清償。並約定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超過部份,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詎何林春花自103年5月27日起不依約定繳息,雖經催告,均置之不理,計欠原告本金6,000,000元及如附表所計算利息、違約金。
㈡訴外人何林春花於同日另偕被告何雪青為連帶保證人,向原
告借款2,00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103年2月27日起至110年2月27日止,其餘約定條件同上。詎何林春花自103年5月27日起即不依約定繳息,雖經催告,均置之不理,計尚欠原告本金1,937,627及如附表所計算利息、違約金。
㈢被告為上開二筆借款之連帶保證人,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
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借款,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件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二份為證,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按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民法第47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同法第739條亦有明文。另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參照觀之甚明(最高法院45年臺上字第1426號判例要旨參照);而連帶債務之債權人,依同法第273條第1項規定,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本件訴外人何林春花邀同被告何雪青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嗣未依約清償,迄今仍積欠原告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獲清償。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何雪青給付如聲明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英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7日
書記官鄭淑英附表:
┌─┬─────┬────┬────┬──────────────────┐│編│債權本金│利息│利率│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號│(新台幣元)│計算期間│(年息%)││├─┼─────┼────┼────┼──────────────────┤│⒈│6,000,000│自民國││自民國103年6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103年5月│3.93│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在││││27日起至││6個月以上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清償日止│││├─┼─────┼────┼────┼──────────────────┤│⒉│1,937,627│自民國││自民國103年6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103年5月│3.93│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在││││27日起至││6個月以上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清償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