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5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5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561號原告 高林素霞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思穎 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壹萬零陸佰伍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陸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2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3日
書記官陳昭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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