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68號相對人 陳玉芳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林鴻溢 、 林彥佑 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5月20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五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予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2日
書記官卓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