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2年度湖聲字第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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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湖聲字第11號
聲 請 人 法輔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玉峰
相 對 人  萬啟亮   原住新北市○○區○○○路○段○○號9樓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於102年1月2日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所示通知函意思
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積欠案外人夜逃屋逾期帳款財務處理
有限公司新台幣12萬元之債務尚未清償,嗣案外人夜逃屋逾
帳款財務處理有限公司將對相對人之上揭債權讓與聲請人
。聲請人爰於102年1月2日將上揭債權讓之之事實依相對
人之戶籍址通知相對人,詎遭郵局以「遷移新址不明」為由
,原件退回。因相對人遷移新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為
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提出台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
湖簡字第876號民事判決及確定證明書、債權讓與契約書、
債權讓與通知書、相對人之戶籍謄本、遭退回之原信封等為
證;復經本院依職權查閱相對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屬
實,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張國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3月4日
書記官簡吟倫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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