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271號原告 林明山
林志隆 林煌全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俊廷 律師被告 林高正
林建樺 即 林高史 林高德林 吳秀桃 林聰明 林明田 林原慶 即 林志鴻 林子宸 林憲祥 林煌明 林高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之訴,係以共有物分割請求權為其訴訟標的,法院應就是否准予分割以及為如何之分割予以裁判,故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以原告在第一審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即原告應有部分之價額為準(最高法院84年台抗字第202號裁判要旨參照)。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205,902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1,848元。
扣除原告已繳之20,800元外,尚應補繳81,0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鈺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1月2日
書記官陳雅慧┌─────────────────────────────────────────┐│附表:101年度重訴字第271號│├─────────────────────────────────────────┤│臺南市仁德區甘厝段│├──┬──┬────┬──────┬──────┬────────────────┤│地號│地目│面積(㎡│公告現值(新│原告應有部分│原告應有部分合計價額(按公告現值││││)│臺幣元/㎡)│合計│計算,元以下四捨五入)│├──┼──┼────┼──────┼──────┼────────────────┤│836│建│2351.37│11,100│5/18:│2351.37×11,100×5/18=7,250,058│├──┼──┼────┼──────┤林明山1/12├────────────────┤│958│建│61.79│11,100│林煌全1/12│61.79×11,100×5/18=190,519│├──┼──┼────┼──────┤林志隆2/18├────────────────┤│959│建│28.94│11,100││28.94×11,100×5/18=89,232│├──┼──┼────┼──────┤├────────────────┤│973│建│754.96│11,100││754.96×11,100×5/18=2,327,793│├──┼──┼────┼──────┤├────────────────┤│956│旱│626.94│2,000││626.94×2,000×5/18=348,300│├──┴──┴────┴──────┴──────┴────────────────┤│合計10,205,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