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84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江小燕選任辯護人郭學廉律師被告李海英
吳燕琴 陳文培 黎柳文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江小燕等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上開被告等5人均於本院準備程序訊問後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張嘉芬
法官張明儀法官蘇琬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東晏中華民國102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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