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6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6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61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葉明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3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葉明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明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葉明珠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該等刑事判決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結果,認於法並無不合,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莊玉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余富誠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1年2月18日│101年7月3日│101年7月2日│├─┬────┼───────────┼───────────┼───────────┤│確│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1年度訴字第931號(臺│101年度訴字第1176號(│101年度訴字第1176號(││決││南地檢101年度毒偵緝字│臺南地檢101年度毒偵字│臺南地檢101年度毒偵字││││第169號)│第1919號)│第1919號)││├────┼───────────┼───────────┼───────────┤││確定日期│101年10月19日│101年11月13日│101年11月13日│├─┴────┼───────────┼───────────┴───────────┤│備註││編號2、3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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