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10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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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1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勞工保險爭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2年度簡字第10號抗告人 高俊縢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勞工保險局間勞工保險爭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年2月20日本院102年度簡字第10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7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7日
書記官翁仕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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