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2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266號原告 羅巧婷 被告 楊芸蓁
程杰弘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72號詐欺取財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志偉
法官陳盈螢法官鄭諺霓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
書記官柯凱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