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720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720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72066號債權人乙○○債務人甲○○上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甲○○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支票號碼AS0000000、AS0000000、AS0000000之發票人非債務人甲○○,又支票號碼FA0000000之受款人為 張美雲 ,,請釋明取得票據之原因事實,並提供相關事證。
三、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本票不得早於到期日、支票不得早於退票日)。
中華民國97年12月15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張瑞芩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15日
書記官張義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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