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9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9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9127號債權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彬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雅芳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請確認請求原因事實欄債務人租用行動電話申請書門號
0000000000之門號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因與行動電話申請書門號0000000000不符)。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4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4月10日
書記官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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