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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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75號原告 翁文雄 上列原告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20,944元【計算式:(78㎡1/496,583元)+(150,300元1/4)=1,920,94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1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上開期限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請原告於上開期限內,提出屏東市○街段○○段000地號土地、同段249建號建物(門牌號碼屏東市○○路000○0號)登記第一類謄本、歷年異動索引(地號全部,人工手抄本、舊簿、權利人資料等請均勿遮隱),並依抵押權人人數,一併提出告知訴訟狀。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3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士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21日
書記官廖苹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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