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交簡上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5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8號原告乙○○原告戊○○原告丙○○原告丁○○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本院95年度交簡上字第42號公共危險等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2月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褔森
法官曾鴻文法官李秋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案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姵君中華民國96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