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婚字第10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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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10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1076號上訴人即被告甲○被上訴人即原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離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5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程序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6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條第
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6月11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45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7年7月9日送達上訴人,有本院囑託送達團體即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回函暨所附掛號函件查詢單影本附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在卷可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大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0月21日
書記官李玉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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