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5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587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石玉明 及 李素貞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復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石玉明及李素貞發給支付命令,查債務人石玉明居住於高雄市前鎮區、債務人李素貞居住於臺北市文山區,均非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則依前開規定,債權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5月23日
書記官李惠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