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189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八九八號
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三一七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松鈞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書記官黃媚鵑┌───────────────────────────────────────────────────────┐│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八九八號│├─┬─────────┬─────────────┬───────────┬─────┬──────┬────┤│編│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備考││號│││││││├─┼─────────┼─────────────┼───────────┼─────┼──────┼────┤│1│保德信元富證券投資│保德信元富第一證券投資信託│0一─0000000─│一│二000││││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基金│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