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字第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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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司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字第25號聲請人台灣光罩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正翔 相對人優你康光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明政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上開移轉管轄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5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本法所稱商業法院,指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所稱商業事件,分為商業訴訟事件及商業非訟事件,由商業法院之商業法庭處理之;商業非訟事件指下列各款事件:…。二、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依公司法規定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選派檢查人,及其解任事件;商業事件,專屬商業法院管轄,商業事件審理法第2條第1項、第3項第2款、第3條前段亦分別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選派檢查人檢查相對人公司投資第三人相關資料,查相對人公司為公開發行股票公司,有公司基本資料附卷可稽,按諸上開說明,本院自無管轄權,而應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於法尚有未洽,爰依職權將本件移由管轄法院辦理。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日
民事庭法官張百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日
書記官林盈伸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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