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家繼訴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繼訴字第46號上訴人 黃信維 (原名 黃俊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秋梅 間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20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201,48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01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呂憲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份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份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10日
書記官林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