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17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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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1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9年度附民字第178號原告 林建成
廖泓鈞 蘇政宇 王瑀彤 王舜弘 蘇宥蓁 李家鈴
賀培桓 謝品澄
詹尹傑 劉秀珍 張啟二 王建凱
邱亭玫 劉瑩騏 王芊棋 吳萬得 吳錦屏 沈思詠 林永生 紀登皓 張芝怡
曾聰飛 馮華昌 張舒睿 簡淑惠 盧淑秋 鍾筱嬋 廖卉蓁 廖彥傑
施寶香 林任佑 林濬杰 李麗香 陳玉華 李春菊 曾嘉偉 陽銘輝 劉雪貞 徐麟豐
張禎芸 張美雲 張雅惠 羅 張玉英
陳 張秀英
吳彭秀英
詹莉萱 王祖順 林柏勝 謝芳滎
陳素月 林美燕 陳淑華
楊紫玲 葉佩憙 劉遠然 薛燕芳 陳子懷 薛英花 溫 薛素玉
吳傳真 梁至聖
薛進福 莊淑芬
羅翠華 戴愛淑 黃麗華 林益進 林穎榛 (原名: 林穎蓁 )
朱季枝 傅新財 謝 陳碧花
李羿樺 熊美菊 湯守明 薛素琴
羅桂英 林銘璋
賴奕澄 張淵聖 曾金佃 黃秦渂 吳惠芳
張宏永 焦婷婷 廖健裕 張崇銘 劉仁傑 楊宗龍 周瑞玲 劉仲凱 兼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盈壽 律師被告 林志桀
范訓銘 林貞義 鐘家蔆
黃英傑 金承芸 林雅文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本院108年度金重訴字第21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28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廖弼妍
法官郭勁宏法官黃凡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詹東益中華民國111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