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竹北小調字第282號
聲 請 人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信賢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2日所為之
裁定,其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主文欄關於「 陳玉玲 」之記載,應更正為「
賴河鈞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該條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
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業
據本院查明屬實,自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2年7月11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法官王碧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2年7月11日
書記官陳心怡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