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102年度虎小字第54號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2年度虎小字第54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江俊毅
被   告  留瑞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7
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仟零柒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十
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7月15日
虎尾簡易庭
法官高士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虎尾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7月15日
書記官洪秀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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