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2年度重小字第945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重小字第94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蔡宗宇
被   告  吳信宏
       葉苑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02年7月3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叁仟零肆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
柒萬捌仟叁佰伍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一點八八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六
年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7月1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記官姚孟君
中華民國102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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