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5年度南簡字第1280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戊○○
      乙○○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8月23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參萬玖仟參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
五年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
,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94年11月7日向原告借
款新台幣(下同)274,000元,借款期間自94年11月7日至
96年11月7日共計2年,每月按期清償,約定利息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十四固定計算,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且喪失期限利
益。詎被告自95年2月7日起即未依約清償本息,尚欠借款
239,350元,並須加計自95年2月8日起遲延利息及自95年3月
87日起之違約金。爰依消費借貸之契約關係,請求被告如數
給付,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三、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
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其提出小額消費性貸款申請書、
借款契約書、本票授信明細查詢單、單筆授信攤還及收息紀
錄查詢單各一份為證,被告經合法送達,並未到場爭執,自
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關係,請
求被告給付主文第一項所示之借款及利息、違約金,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1  日
台南簡易庭法官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賢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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