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5年度中簡字第2780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中簡字第2780號
原   告 甲○○
            之11
被   告  許瑞香車王機 車行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於民國95年8月21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確認被告持有以原告名義所共同簽發,發票日為民國八十七年三
月九日,到期日未載,票面金額新臺幣柒萬參仟玖佰貳拾元之本
票壹紙,對原告之本票債權不存在。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
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者,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一、本於當事人對於訴訟標的之
捨棄或認諾者,民事訴訟法第384條、第434條之1第1款分別
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於本院民國95年8月21日言詞辯論時,已就原告主
張之訴訟標的為認諾,有該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憑,依上開
規定,自應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並得於判決書內僅記載主文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清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