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71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7119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非訟代理人 鄭崑 發債務人涂育純債務人 翁煜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佰貳拾貳萬零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二月十一日起一百年四月二十日,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五二計算之利息,自一百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六四一,暨自民國一百年三月十二日起至一百年四月二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二五五二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一百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一百年九月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三六四一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一百年九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七二八二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7月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100年7月7日
書記官吳進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