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9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99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怡真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彭詩雯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1年度偵字第208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怡真自民國壹佰零貳年參月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
一、本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陳怡真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條2項等罪,犯罪嫌疑重大,除所涉之罪屬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外,亦有相當理由足認其有逃亡、串證之虞,且有羈押之必要,裁定於民國101年12月10日起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茲本院訊問後,認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102年3月10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二、至被告雖辯稱:其並沒有想過逃亡,辯護人亦為被告辯護稱:被告已坦承全部犯行,應無串證、逃亡之虞等各詞。惟全案犯罪情節尚待審理後逐一調查,被告並否認起訴書附表九編號2部分所載之犯行,此部分亦需經由詰問證人後,確認犯罪事實之存否及詳情,再參諸重罪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係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以一般正常人之合理判斷,可認為涉犯本案重罪嫌疑之被告已具有逃亡、串證之相當或然率存在,自有相當理由認被告有逃亡、串證之虞,從而,被告及辯護人前辯,容屬無據。又被告所稱:家中尚有老幼需其扶養等情,核非本案羈押原因消滅之理由,自不影響羈押與否之認定,惟本院已依職權函請桃園縣政府社會局給予被告家人必要之協助,均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5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黃俊華
法官王筆毅法官廖建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惠鈴中華民國102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