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屏簡字第75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96年屏簡字第757號確認通行
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247,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75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4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潘 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黃麗燕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