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簡字第2695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字第26951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秀啟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貳萬壹仟叁
佰陸拾玖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叁佰叁拾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叁佰叁拾元。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楊力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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